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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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喀什地区位于祖国西陲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,地理坐标东经73°20′-79°57′,北纬35°20′-40°18′。东临塔克拉玛干大沙漠,南依喀喇昆仑山与西藏阿里地区为邻,西靠帕米尔高原,东北与阿克苏地区柯坪县、阿瓦提县相连,西北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阿图什市、乌恰县、阿克陶县相连,东南与和田地区皮山县相连。喀什地区的西南部与三个国家接壤:西部与塔吉克斯坦相连、西南与阿富汗、巴基斯坦接壤;边境线长388千米。全地区东西宽约750千米,南北长535千米,总面积111794.03平方千米。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为喀什市,是喀什地区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中心。2010年,喀什经济开发区辟为中国第六个经济特区,成为中国内陆第一个经济特区。喀什是维吾尔语“喀什噶尔”的简称,其语源有突厥语、古伊斯兰语、波斯语等融合演变而成,含意有“玉石集中之地”、“各色砖房”、“初创”等不同的解释。今日的喀什地区古代称疏勒、任汝、疏附,包括古代的疏勒(今喀什市、疏附县、疏勒县、伽师县一带)、蒲犁(今塔什库尔干)、莎车、依耐(今英吉沙和阿克陶境内)、乌禾宅 (今塔什库尔干南部)、西夜(今叶城)等诸国地。